2007年3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行规挑战法律?败!
孙继斌

  买假不退,这是古玩行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用现在的话说这是“行规”。虽然这个所谓的规矩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不断受到质疑、批评,但似乎难以撼动。可是,最近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法院就这方面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判决,着实给这个行规以巨大的冲击,也给人们观察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更给那些对此行规持质疑态度的人们以鼓舞。

  两个判决打破古玩行规
  南京市民秦某去年携带110枚仿造古钱币,来到南京朝天宫古玩钱币市场交易,买卖过程中,秦某对买家张某称,这些古币是从一个建筑工地上挖出来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和买主的鉴别辨认,最终这些古币以每枚400元的价格成交。事后买主找到权威部门鉴定,“古币”全部系伪造。买家于是报案,秦某最后以诈骗罪被起诉。
  秦某在法庭上申辩,根据古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秦某在出售这批“古币”时,也没有明示真伪,是买主轻信自己的辨别能力才购买的。因此,自己的出售行为符合行规,并非诈骗。但法院并不这么认为,法院认定他明知“古币”系伪造,却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出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2007年2月底,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判决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秦某没有上诉。
  同样因为类似的买卖,台商刘某站在上海静安区法院的民事被告席上。他为自己辩解的说辞与秦某如出一辙。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某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同年10月,林某将田黄石送至权威单位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林某于是找到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退还了居间费23万元。林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属刑案受理范围。转而,林某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
  法庭上,刘某声称依据古玩交易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别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岂能事后再作反悔呢?但是,上海静安区法院同样没有支持刘某的主张,判决解除林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刘某返还林某人民币40万元,而林某则归还刘某印章。
  古玩行在长期交易实践中形成的所谓行规在法律面前失灵了。

  行规助长了制假卖假的泛滥
  在几千万的收藏大军中,可以说绝大多数人与张某、林某都有过同样的遭遇。他们将这样的吃亏上当自我安慰为“交学费”。很多富豪这方面交的“学费”甚至达几千万元。
  著名文博专家王立军说,目前市场上的所谓古董绝大多数是仿品、赝品,不是专家很难鉴别。有些东西仿得连专家也很难看出。他举了个例子:上海有个60多岁的老先生,花费毕生的精力买了很多古玩,请专家鉴定,有的说真,有的说假。最后,他找了五六个专家来‘会诊’,专家说全是假的,老先生当场就中风瘫痪了。
  毛晓沪,文物界、收藏界赫赫有名的人物,瓷器鉴定大家。他与王立军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说,目前的收藏市场上,假的东西达99%以上。捡漏(注:行话,指花小钱买到了真东西)的概率比彩票中奖的概率还低。
  为什么赝品会充斥古玩市场,王立军说,现在造假、卖假以及假鉴定已经形成了一条龙,彼此配合默契。据说,现在全国有成千上万家文物仿制企业,为了谋取高额利润,以假充真,蒙骗收藏者。他们造假手段非常高明,还编出许多精彩的故事。
  为什么收藏品市场上的假货会愈来愈多甚至达到了泛滥的地步呢?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买东西凭眼力、买了假不退还、出售赝品不算骗的这个所谓行规的约束。这就导致了买假者自认倒霉、卖假者心安理得、制假者日益猖獗的状况。

  行规不能高于法规
  而这样的市场情形最后损害的是广大收藏者的利益和中国艺术品在世界上的形象。现在国外不少拍卖行不拍中国的字画,为什么?因为赝品太多,仿得太像了。同样,中国的艺术品拍卖市场在2004年的“井喷”之后,书画、瓷器的拍卖跌入低潮,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仿品、赝品太多,买家、藏家畏而却步了。
  正因为这个行规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收藏者的利益,严重危害了艺术品市场,所以近十几年来,呼吁对收藏品市场、艺术品市场打假的声音从未停止过。但是,就像真品与赝品的相对一样,反对打假的意见也不绝于耳。他们或是认为真真假假才有意思,或是觉得这是小题大做,或是囿于自己的偏见,或出于利益的考量,不赞成打假。
  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规能够高过法律吗?当然不能。南京、上海两个城市的法院就站在了法律一边,而并没有认同所谓的行规。南京法院的法官认为,鉴于古玩难鉴定这样的特点,对赝品文物案不能一概而论。对古玩市场的这些行规,应通过法律或法规进行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中形成了特有的行规,但法律规范是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